外观
SOP-D:被保全人解除执前保全
四条线通用的红线与禁区统一写在 SOP 总索引 页,动手之前先看那一节。
你现在在哪一格
| 你的时点 | 走哪条线 |
|---|---|
| 判决、调解书已生效、尚未申请执行,财产在这个空档被查封冻结 | 本页(SOP-D):解除执前保全 |
| 债权人一侧,想知道对方会怎么申请 | SOP-C:债权人申请执前保全 |
|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已立案) | 不是执前保全,走初执 |
程序本身怎么定性,见执前保全;所有时限的横向对照,见时限总表。
D-0 收到裁定后 72 小时内必做四件事
| # | 动作 | 目的 |
|---|---|---|
| 1 | 核对生效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 | ★ 这是援引第 163 条解除的关键事实 |
| 2 | 核对裁定书:保全金额、财产范围、作出裁定的法院全称 | 找出金额 / 范围错误 |
| 3 | 向银行 / 登记机关核实实际查封情况 | 可能实际查封范围大于裁定 |
| 4 | 记录时限:复议 5 日;解除申请 5 日 / 48 小时 | 防止失权 |
D-1 最优先路径:援引第 163 条「5 日未申请执行」
这是执前保全特有的、最直接的解除依据。
命门:先查这条,再考虑别的路
这是被保全人成本最低的一条路径,也是全站最独特的一条内容。 它排在其他所有路径之前,原因是:
- 它只依赖一个时间事实:债权人有没有在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申请执行;
- 不需要论证实体责任、不需要提供担保、不需要评估报告;
- 被保全人往往比债权人更清楚履行期间届满日是几号;
- 但它有前提:成立与否取决于债权人确实没有在 5 日内申请执行。必须先核实立案情况再递申请,否则会被驳回并浪费一次机会。
法条原文: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第 2 句)
操作步骤
| 步骤 | 动作 | 怎么查 |
|---|---|---|
| 1 | 查明生效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 | 看判决 / 调解书主文 |
| 2 | 核查债权人是否在届满后 5 日内提出执行申请 | 向执行法院查询是否已立案(可拨 12368) |
| 3 | 若未在该窗口内申请 → 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 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直接援引第 163 条 |
| 4 | 法院应当解除 | 收到申请后 5 日内裁定 |
材料见 D-3 第一组;申请书模板见本页末尾「文书骨架」,勾选「理由一」。
D-2 其余路径:路径优先级(经验排序,不构成结果保证)
以下编号是经验上的优先顺序与成本顺序,不是成功率承诺;各路径的 ★ 是源文件的分级标记,同样不构成结果保证。每个案子的变量不同,按自己的时间压力选。
路径① 提供担保解除
| 依据 | 内容 |
|---|---|
| 民诉法第 107 条 |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法释〔2016〕22 号第 22 条 | 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请求解除争议标的财产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
法院审查「充分有效」的三个要素(实质审查,非形式审查):
- 金额是否足额(与保全额一一对应);
- 期限是否覆盖(覆盖至判决生效及执行完毕);
- 担保人是否具备偿付能力(需资信证明)。
担保形式优先级:
| 形式 | 经验分级 | 依据 |
|---|---|---|
| 等额资金缴存置换 | ★★★★★ | 民诉法解释第 167 条 |
| 保险公司保全责任险保函 | ★★★★☆ | 法释〔2016〕22 号第 7 条 |
| 银行 / 非银机构独立保函 | ★★★★☆ | 法释〔2016〕22 号第 8 条 |
| 一般责任担保函 + 完整资信证明 | ★★★☆☆ | 民诉法第 107 条、法释〔2016〕22 号第 22 条 |
| ❌ 担保公司「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 ★☆☆☆☆ | 开立主体不适格 |
路径② 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置换
民诉法解释第 167 条: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
路径③ 债务清偿 / 和解
| 情形 | 依据 |
|---|---|
| 债务已经清偿 | 2020 年修正查封规定第 28 条第 4 项 |
| 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 | 第 28 条第 2 项 |
| 达成和解,债权人同意解除 | 民诉法第 107 条 |
执前保全阶段和解性价比高:此时债权人已锁定你的财产,谈判位置会变化,分期方案更容易谈成。
路径④ 程序审查与救济
| 路径 | 依据 | 时限 |
|---|---|---|
| 申请复议(对保全裁定本身) | 法释〔2016〕22 号第 25 条;民诉法解释第 171 条 | 裁定送达之日起 5 日内;法院 10 日内审查 |
| 执行行为异议(实施行为违法) | 法释〔2016〕22 号第 26 条;民诉法第 236 条 | 法院 15 日内审查;不服 10 日内复议 |
| 超标的额部分解除 | 2020 年修正查封规定第 19 条 | 依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 |
| 裁定内容与财产实际不符 | 法释〔2016〕22 号第 24 条 | 撤销、变更或补正 |
| 案外人异议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释〔2016〕22 号第 27 条;民诉法第 238 条;法释〔2025〕10 号 | 异议 15 日内审查;不服 15 日内起诉 |
| 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人未起诉 | 法释〔2016〕22 号第 27 条第 2 款 | 法院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解除 |
复议的常见误区
复议审查的是保全裁定本身的形式与程序合法性,不是实体责任。以「我不应承担实体责任」为主要理由提复议,通常不被采纳(源文件称经核实案例(2024)赣0791诉前调5993号即如此被驳;该案号待核验,本站未在裁判文书网二次核对)。
路径⑤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 166 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保全错误的;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路径⑥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活封」)/ 预留费用
| 需求 | 依据 |
|---|---|
| 厂房、机器设备继续使用 | 法释〔2016〕22 号第 13 条;民诉法解释第 155 条 |
| 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仅查封,可居住,不得拍卖变卖抵债) | 2020 年修正查封规定第 4 条 |
| 账户内基本生活费用预留 | 向法院申请 |
| 账户资金流入 | 说明冻结只限制转出、不影响转入 |
D-3 材料清单
援引第 163 条解除(路径 D-1)
-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骨架见本页末尾,勾选「理由一」)
- ☐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证明履行期间届满日)
- ☐ 执行立案情况查询结果 / 说明(证明债权人未在 5 日内申请执行)
- ☐ 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
提供担保解除(路径①)
-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勾选「理由二」)
- ☐ 担保文件正本:保险责任险担保书 / 金融机构独立保函 / 担保函
- ☐ 担保人资信证明(★关键,不要漏):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
- ☐ 财产价值证明: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查询单、账户余额证明
- ☐ 紧急情况说明(如需 48 小时加急):企业无法支付工资社保货款的证明;招投标 / 上市时间节点证明
- ☐ 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
D-4 递交与跟进
| 步骤 | 动作 | 时限 |
|---|---|---|
| 1 | 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解除申请及全部材料 | —— |
| 2 | 法院作出裁定 | 收到申请后 5 日内 |
| 3 | 情况紧急的 | 48 小时内裁定 |
| 4 | 取得裁定 → 送交银行 / 登记机关办理解封 | 收到裁定当日 |
| 5 | 核实实际解封结果 | 3 日内 |
| 6 | 未解封或超期未裁定 → 催办升级 | —— |
依据:法释〔2016〕22 号第 23 条第 2、3 款——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D-5 催办与救济升级
| 顺位 | 动作 | 依据 |
|---|---|---|
| 1 | 电话 / 书面催办承办法官 | —— |
| 2 | 拨打 12368 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 —— |
| 3 | 向该院执行局 / 立案庭书面反映 | —— |
| 4 | 申请执行监督(执监字) | 民诉法第 246 条;《立案结案意见》第 11 条 |
| 5 | 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 民诉法第 246 条 |
| 6 | 对违法保全造成损失主张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第 38 条;法释〔2022〕3 号 |
时限日历(SOP-D)
| 时点 | 事项 | 完成 |
|---|---|---|
| D+0 | 收到保全裁定书 | ☐ |
| D+1 | 核对裁定;查明生效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日 | ☐ |
| D+1 | 向银行 / 登记机关核实实际查封情况 | ☐ |
| D+1~D+3 | 向执行法院查询债权人是否已申请执行(12368) | ☐ |
| D+5 | 如需复议,必须在此前提出 | ☐ |
| D+2~D+5 | 选定解除路径,启动担保 / 材料准备 | ☐ |
| 择日 | 递交解除保全申请 + 全套材料 | ☐ |
| 递交后 5 日内 | 取得解除裁定(紧急情形 48 小时内) | ☐ |
| 收到裁定当日 | 送交银行 / 登记机关办理解封 | ☐ |
| 解封后 3 日内 | 核实实际解封结果 | ☐ |
| 超期未裁定 | 12368 催办 → 执行监督 | ☐ |
文书骨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执前保全阶段)
点开复制(按实际情况勾选理由,删去不适用项)
text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___(姓名/名称),住所地/住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贵院(__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
___(财产名称及具体信息)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保全基本情况
贵院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___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冻结了申请人名下___,保全金额人民币___元。
二、申请解除的理由
(择一或多项,按实际情况勾选填写)
□ 理由一(债权人未在5日内申请执行)★★优先适用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___)___号指定的履行期间于
___年___月___日届满。截至本申请提出之日,债权人
___未在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询,贵院未收到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未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
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请求依法解除保全。
□ 理由二(提供担保)
申请人/第三人___已向贵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担保金额
人民币___元,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担保期限覆盖至
本案执行完毕之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附:担保书正本、担保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
□ 理由三(等值财产置换)
申请人提供___(如:位于___的房产,评估价值___元)
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该财产有利于执行。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 理由四(超标的额)
本案债权额为人民币___元,而被保全财产价值为人民币___元,
明显超标的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请求解除对超标的额
部分的保全。
□ 理由五(债务已清偿 / 和解)
___(如:申请人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全额清偿债务,
或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经债权人同意解除)。
□ 理由六(影响经营 / 生活必需)
被保全的___系申请人唯一的基本账户/生产经营必需财产/
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冻结已导致___。
依据法释〔2016〕22号第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请求变更为指定申请人保管并允许继续使用,或预留必要费用。
三、紧急性说明(如需加急)
___(如:申请人系___,正处于___关键阶段,
每延迟一日将造成___损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核验状态
本页的核验边界
- 条号:第 163 条、第 107 条、第 167 条、第 23 条(法释〔2016〕22 号)等按源文件转录,条号本身请对照条号索引与勘误。
- 待核验:(2024)赣0791诉前调5993号复议被驳案例,源文件称「经核实」,本站未在裁判文书网二次核对,标为待核验。
- 属地口径:解除审查标准、加急的认定、「充分有效」担保的把握,各地法院做法存在差异,属实务口径而非条文,递交前请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执业律师核实当地做法。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