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费用与担保成本
保全这一步要算两笔账,很多人把它们混成一笔:
- 交出去的钱——保费、保函费、律师费。交了就没了。
- 压在那里的钱——现金缴存、实物担保。钱还是你的,但在案件结束前动不了。
两笔账的痛感完全不同。第一笔看费率,第二笔看占压时间。
一句话
担保不是「越贵越保险」,是「法院认可 + 你压得起多久」。同样一笔保全,现金缴存压的是全额,保险保函压的是一笔保费——差别不在贵贱,在你手上还有没有可用的钱。
要交多少担保
| 阶段 | 担保要求 | 依据 |
|---|---|---|
| 诉前保全 | 应当提供担保,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处理 | 民诉法第 104 条;民诉法解释第 152 条第 2 款;法释〔2016〕22 号第 5 条第 2 款 |
| 诉中保全 | 是否担保、数额多少由法院酌定;责令担保的不超过请求数额的 30% | 民诉法解释第 152 条第 3 款;法释〔2016〕22 号第 5 条第 1 款 |
| 执前保全 | 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 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2 款 |
| 保全期间担保不足 | 法院可责令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可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 法释〔2016〕22 号第 5 条第 3 款 |
诉中保全的 30% 是上限,不是标准。 实务中常被要求按全额准备,可以据条文交涉。见二、诉中保全。
执前保全「可以不要求担保」也不等于「一定不要」,各地做法不一,见三、执前保全。
担保的几种形式,各自代价
| 形式 | 你要付出什么 | 法院接受度 | 周期 |
|---|---|---|---|
| 现金 / 等额资金缴存 | 全额占压资金,案件结束前不能用 | ★★★★★ | 1–10 个工作日 |
| 保险公司保全责任险 | 一次性保费(费率按保额计),不占压资金 | ★★★★☆ | 3–7 个工作日 |
|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保函 | 保函费 + 保证金,占压部分资金 | ★★★★☆ | 1–3 周 |
| 一般责任担保函 + 完整资信证明 | 不直接占压资金,但要凑齐一整套资信材料 | ★★★☆☆ | 1–2 周 |
| 不动产、设备等实物担保 | 资产占压,还要评估、出权属证明 | ★★★☆☆ | 2–3 周 |
| ❌ 担保公司「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 不建议——开立主体不适格,被判回从属性保证的风险高 | 不推荐 | — |
怎么读这张表:
- 「法院接受度」的星级是源素材对实务的评估,不是法院官方口径,更不是成功率承诺。
- 「周期」是源素材口径的估计,个案差异很大,别当排期承诺。
- 表格只解决「选哪种」,不解决「选哪种最划算」——那要看你的资金能不能压、压多久。
担保公司保函为什么被单列一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第 1 款把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限定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024–2025 年的判例(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几乎一致否定其独立性,把它「打回原形」认定为从属性保证。
替代方案:保险公司保全责任险(法释〔2016〕22 号第 7 条)、银行或非银机构独立保函(第 8 条)、一般责任担保函 + 完整资信证明。
法院审「充分有效」看三件事
担保不是递上去就成立,法院做的是实质审查。三件事对不上,材料会被退回:
| 审查要素 | 具体要求 | 常见失分 |
|---|---|---|
| 金额是否足额 | 与保全额一一对应 | 写约数、与保全额对不上 |
| 期限是否覆盖 | 覆盖到判决生效及执行完毕 | 保函/保单截止日早于程序结束(有实例里,对方攻击的正是保函期限) |
| 担保人是否具备偿付能力 | 提交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 | 只递一张保函,不附资信证明 |
源素材的原话是:只递一张保函、不附资信证明的申请,被驳回的概率很高。 这句话不是「一定会被驳」,但足以说明资信材料不是可选项。
诉讼保全责任险
它为什么常被当成首选
- 法释〔2016〕22 号第 7 条:保险人出具担保书,载明因申请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所受损失即可。
- 成本形态是一次性保费,不占压等额资金。
- 法院接受度在源素材的评估里是 ★★★★☆,被列为首选。
费率没有权威统一数据
费率:各保险公司差异大,没有权威统一数据
各保险公司的诉责险费率差异较大,且随案型浮动,不存在权威统一数据。
所以本页不给费率区间、不给折合比例、不给「大概多少百分比」——任何看起来精确的报价,都只是某一家的个案口径,不能当基准。实际成本只能按你手上的保全金额分别询价。
这一结论来自原始梳理文档「附二:待核实事项(本文未编造)」第 4 项:编写时未能取得原始权威出处,因此如实标注,而不是填一个像样的数字。
投保时要核对的三件事
- 担保书有没有那句话——「因申请保全错误由担保人赔偿被保全人所受损失」(第 7 条要求)。没有这句,等于没交。
- 正本 vs 复印件——随申请提交的是担保书正本。
- 期限能不能覆盖——保单或担保书的截止日,要能盖到判决生效及执行完毕;同时把担保人资信证明一起附上(见上一节的三要素)。
不能付的费用
这四类钱,一律不付
「关系费」「解封费」「加快费」,以及「疏通费」「运作费」「内部渠道费」「解封保证金」——法院不存在这些收费项目。
法院官方的口径,可以直接向对方复述:
- 法院不会要求当事人向私人账户转账;诉讼费、执行案款应向法院官方财政汇缴专户缴纳;
- 法院不会通过陌生短信链接收取费用;
- 法院不存在加急费、疏通费等额外收费项目;
- 司法办案无内部渠道,一切流程公开规范。
凡是承诺「花钱能解除查封」的,基本是骗局。
为什么「花钱解封」在结构上就不成立
民诉法解释第 165 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能解除保全的只有这两类主体。任何「外部渠道」「内部关系」的承诺,落点只有两种:行贿,或者诈骗。
合法的费用只有两类
- 保险公司 / 银行的保费或保函费;
- 律师代理费。
这两笔都能取得正规票据。
判断对方是线索源还是收费方
- 拿不出解除裁定书(哪怕打码)、拿不出案号的,一律按引流处理;
- 只讲「找了关系」、不讲法律依据的,可能涉及行贿犯罪或诈骗;
- 只留微信号、引导私聊的,后续通常就是收费。
哪些情形可以不交担保
诉中保全的免担保情形(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1 款):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见义勇为;事实清楚、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申请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执前保全: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2 款,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书里要主动写明免担保的法律依据,同时把保险保函准备好放在手上。
这一节讲的是「免担保」,不是「缓交、免交诉讼费」
两者对象不同:前者是不用交担保,后者是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缓交、减免的具体情形,源素材没有涉及,本页不写——需要时另行核对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要把这一节当依据。
保全费由谁承担
- 申请书的请求事项里,可以写「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源素材骨架的请求事项第 3 项)。
- 但这行字不是必然结果。源素材记载的反向例子:诉前保全因 30 日内未起诉被解除,该案的保全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见一、诉前保全。
所以:写还是要写,但别把它当成已经到手的钱。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