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不能仅以「保全数额超出裁判支持结果」认定保全错误
| 案号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盐民终字第0075号(判决日 2014 年 11 月 16 日) |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6 |
| 争点类别 | D · 保全错误的赔偿 |
| 核验状态 | 待核验(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转载页与法院网文本;未在裁判文书网原始页二次核对) |
事实
债权受让人依据备案合同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400 万元,未超过其诉讼请求。生效裁判最终支持的金额低于保全数额。
被保全人主张保全错误,要求赔偿,但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明确: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方可认定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出(或高于)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债权受让人依据备案合同起诉、申请保全 400 万元未超过诉讼请求,无明显重大过错;被保全人亦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故不予赔偿。
这是债权人的「安全垫」,但有边界
「超额部分最后没被判决支持」本身不等于保全错误。安全垫建立在两个前提上:起诉有合同等基础依据、保全数额未超诉请。前提不成立的,就回到案例 05的过错评价。
对实务的影响
对债权人:不必因为担心赔偿而过度保守。申请保全时把「诉请金额—保全金额」的对应关系做清楚,保留合同、对账、催告等起诉依据;只要不是明知无据仍超额保全,事后被认定过错的空间有限。
对被保全人:举证重点在申请人的过错与自己的实际损失,而不是单纯比对「保全数额与判决数额的差额」。只拿差额说事,本案就是反例;要主张损失的,还应同时解决因果关系(对照案例 09)。
两组案例的分工是清楚的:05 讲怎么保算错,06 讲不能只拿数额说错。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