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SOP-C:债权人申请执前保全
四条线通用的红线与禁区统一写在 SOP 总索引 页,动手之前先看那一节。
你现在在哪一格
| 你的时点 | 走哪条线 |
|---|---|
| 判决、调解书已生效,还没申请执行,对方在转移财产 | 本页(SOP-C):申请执前保全 |
| 你的财产在这个阶段被查封、冻结 | SOP-D:被保全人解除执前保全 |
| 已经递交执行申请 / 案件已立案 | 不适用执前保全,走初执 |
程序本身怎么定性,见执前保全;所有时限的横向对照,见时限总表。
三个必须先记住的点
先记住这三条,再往下看
| # | 要点 | 依据 |
|---|---|---|
| 1 | 现行执前保全的唯一直接依据是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 年版第 3 条虽有执前保全内容,但 2020 年 12 月修正时已删除,现行版本全文无执前保全条款,不要再引 | 已逐条核对 2020 年修正版 |
| 2 | 担保可以不要求(法条是「可以」,不是「应当」,两手准备) | 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2 款 |
| 3 | 致命窗口:债权人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申请执行,否则保全应当解除 | 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 |
C-0 时间轴总览(先建立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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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生效
│
├─► 【立即】申请执前保全 ◄── 填补真空期的唯一动作
│ └─ 法院裁定 → 立即实施查封/冻结
│
履行期间届满日 ────────────────┐
│ │
│ └─► 【5日内】必须申请执行立案
│ 逾期 → 保全应当解除(第163条)
│
└─► 执行立案 → 保全自动转为执行查控,期限连续计算
│
└─► 【届满7日前】申请续封
逾期 → 效力消灭这张图里只有两个日期要落到日历上:履行期间届满日,和 届满日 + 5 日。
C-1 启动前自检(4 项)
| # | 自检项 | 判断标准 | 不满足怎么办 |
|---|---|---|---|
| 1 | 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 | 有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二审判决送达即生效 | 等生效 |
| 2 | 是否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 未递交执行申请、未立案 | 已立案 → 走执行程序 |
| 3 | 是否有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 见 C-2 证据清单 | 补证据;无紧急情况则不满足条件 |
| 4 | 是否已锁定履行期间届满日 | 能说出具体日期 | 必须先算出来(这是 5 日窗口的起算点) |
特别提醒分期履行案件
生效文书分期履行的,要区分每一期的履行期届满日。执前保全可以针对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债权,但 5 日窗口对应的是你打算申请执行的那一期。
C-2 「紧急情况」证据清单
条文标准: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 ☐ 对方正在变卖、转移机械设备 / 存货 / 房产(挂牌信息、成交记录、转账流水)
- ☐ 对方将款项取出存入他人账户,或大额提现
- ☐ 对方有携款潜逃、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迹象
- ☐ 对方在他案中已被起诉 / 被执行,财产可能被他人先行查封
- ☐ 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恶意拖延
- ☐ 分期履行案件中,后续各期面临不能实现的风险
参考案例(河南夏邑法院)
调解书约定分期还款,被告在第一期履行后被发现「变卖其机械设备将款存入某银行,并有携全家外出躲避债务的迹象」。债权人因履行期限未到无法申请执行,遂申请保全,法院受理并冻结存款,最终促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该案确立的理由值得引用:
「既然在债权债务未经确认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保全措施,如果胜诉后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显然违背法律精神,不符合立法目的。」
核验状态:待核验
源文件称该案为「已核实的参考案例」,但未提供案号与来源链接。本站不补编案号,标为待核验——引用前请自行检索原始案例。
C-3 管辖:向「执行法院」申请
民诉法第 235 条:
| 执行依据 |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 |
|---|---|
|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 第一审法院 或 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
| 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 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法院 |
选择原则
保全法院与将来执行法院保持一致,避免保全手续移送、期限衔接出问题。
C-4 担保准备(可不要求,但两手准备)
| 档次 | 方案 | 说明 |
|---|---|---|
| 1 | 主张免担保 | 援引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2 款:「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
| 2 | 投保保全责任险备用 | 若法院仍要求担保,立刻提交(法释〔2016〕22 号第 7 条) |
| 3 | 银行 / 非银机构独立保函备用 | 法释〔2016〕22 号第 8 条(大额) |
操作:申请书里主动写明免担保的法律依据,同时把保险保函准备好放在手上。
C-5 申请材料清单
- ☐ 财产保全申请书(骨架见本页末尾「文书骨架」)——必须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
- ☐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 163 条配套的强制要求,法释〔2016〕22 号第 1 条第 2 款)
- ☐ 生效证明 或 送达回证
- ☐ 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账户 / 房号 / 车牌 / 股权登记信息)
- ☐ 担保材料(或免担保的法律依据说明)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常见的补正原因
忘记附生效文书副本,会拖慢进度。
C-6 递交与跟进
| 步骤 | 动作 | 备注 |
|---|---|---|
| 1 | 向执行法院(立案庭 / 执行局)递交申请 | 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 |
| 2 | 取得保全裁定 | 第 163 条未设独立时限,实践中较快 |
| 3 | 核对裁定:保全金额、财产范围、履行期届满日 | 收到当日 |
| 4 | ★ 立即计算并记录「履行期届满日 + 5 日」 | 建立台账(C-7) |
| 5 | 保全实施后,核查实际查封结果 | 3 日内 |
C-7 ★ 期限台账(执前保全的两条命)
| 字段 | 填写内容 |
|---|---|
| 案号 | 执保字 / 民初字案号 |
| 生效文书案号 | —— |
| 生效日期 | —— |
| 履行期间届满日 | ★★★ 必填 |
| 申请执行截止日 = 届满日 + 5 日 | ★★★ 逾期保全应当解除 |
| 申请执行期间届满日 = 履行期最后一日 + 2 年 | 民诉法第 250 条 |
| 保全标的类型 | 存款 / 动产 / 不动产 / 其他财产权 |
| 查封期限届满日 | 存款 +1 年/动产 +2 年/不动产 +3 年 |
| 续封申请截止日 | 届满日 −7 日 |
| 承办部门 / 法官 | 姓名 + 电话 |
提醒设置:履行期届满日 −3 天,届满日 +3 天,届满日 +5 天(硬截止)。
C-8 5 日窗口:执前保全最容易致命的一步
法条原文(民诉法解释第 163 条):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动作 | 时限 | 后果 |
|---|---|---|
| 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 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5 日内 | 逾期 → 保全应当解除 |
| 同时满足 | 且在 2 年申请执行期间内(民诉法第 250 条) | 超 2 年 → 被执行人异议成立则不予执行 |
两个期限的关系
2 年是上限,5 日是下限。同时满足才安全。
常见致命错误
| 错误 | 后果 |
|---|---|
| 履行期还没届满就申请了执前保全,之后忘记录入届满日 | 5 日窗口无声滑过 → 保全失效 |
| 以为「30 日」适用(把诉前保全的时钟套过来) | 误解时限,实际只有 5 日 |
| 提交执行申请但未立案(材料被退回补正) | 时间空转,可能超 5 日 → 务必取回执并确认立案 |
C-9 进入执行后的衔接与续封
| 事项 | 规则 | 依据 |
|---|---|---|
| 自动转 | 保全裁定未经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连续计算,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 民诉法解释第 168 条 |
| 例外 |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 同上但书 |
| 顺位延续 | 保全的查封顺位(首封)延续到执行程序 | —— |
| 续封 | 期限届满 7 日前申请;逾期或不申请自行承担后果 | 法释〔2016〕22 号第 18 条 |
| 依职权续行 |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 | 民诉法解释第 485 条第 3 款 |
| 到期不续 | 效力消灭 | 2020 年修正查封规定第 27 条 |
| 变更追加当事人期间的保全 | 审查变更、追加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参照诉中保全规定办理 | 法释〔2016〕21 号第 29 条 |
C-10 附带价值:为拒执罪固定证据
法释〔2024〕13 号第 6 条: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
操作:执前保全期间发现的转移财产证据,同时保存一份用于将来的刑事追责——这是后续追究拒执责任的事实基础。
时限日历(SOP-C)
| 时点 | 事项 | 完成 |
|---|---|---|
| 生效日 | 取得生效证明 | ☐ |
| 生效后立即 | 递交执前保全申请(附生效文书副本) | ☐ |
| 收到裁定当日 | 核对裁定;记录履行期届满日 | ☐ |
| 收到裁定当日 | 计算「届满日 + 5 日」,设三重提醒 | ☐ |
| 履行期届满 −3 天 | 提醒:准备执行申请材料 | ☐ |
| 履行期届满 +3 天 | 提醒:递交执行申请 | ☐ |
| 届满日 + 5 日 | ★ 硬截止:必须已申请执行(且已立案) | ☐ |
| 执行立案后 | 核实保全是否自动转为执行查控 | ☐ |
| 查封期限届满 −7 日 | 提交续封申请 | ☐ |
| 查封期限届满当日 | 核实续封是否办妥;未办妥立即催办 | ☐ |
文书骨架:执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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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申请人:___(姓名/名称),住所地/住址:___
送达地址:___,联系方式: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
被申请人:___(姓名/名称),住所地/住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基本情况
制作机关:___人民法院
文书文号:(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___(简述判项,如「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___元」)
生效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指定的履行期间: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生效证明)
二、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___元的财产;
2. 具体财产:
财产一:___(如: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___,户名___)
财产二:___(如:位于___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___)
3. 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被申请人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___元,
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案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具体表现为:___
(附证据:___)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关于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
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人据此请求不要求提供担保。
(如法院认为需要担保,申请人愿以___方式提供,见附件)
五、管辖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贵院对本案有执行管辖权。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核验与举报渠道
| 渠道 | 电话 / 网址 | 用途 |
|---|---|---|
| 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 12368 | 核实案件、查询债权人是否已申请执行、催办、查承办法官 |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 12348 |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
| 政法机关举报平台 | 12337 | 举报冒充法院、违规中介 |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wenshu.court.gov.cn | 用案号核验裁定书 |
| 执行信息公开网 | zxgk.court.gov.cn | 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gsxt.gov.cn | 查担保公司资质、经营状态 |
核验状态
本页的核验边界
- 条号:第 163 条、第 235 条、第 250 条、法释〔2016〕22 号第 9 条第 2 款等,按源文件转录,条号本身请对照条号索引与勘误。
- 待核验:C-2 的河南夏邑法院案例,源文件未给案号,本站标为待核验。
- 属地口径:是否要求担保、裁定时限、解除审查标准,各地法院做法存在差异,属实务口径而非条文,执行前请向执行法院或执业律师核实当地做法。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