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五、执恢(恢复执行,执恢字案号)
本页尚有一节待补
终本条件、时限与救济路径已核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表」待补。
这一步在解决什么
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结案,是暂停。发现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执恢字」。这一阶段真正好用的手段不是「再查一遍财产」,而是把责任扩到别人身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关键时限(速览)
| 节点 | 时限 | 依据 |
|---|---|---|
| 终本前提 | 立案满 3 个月 | 法〔2016〕373 号第 1 条 |
| 终本后查控 | 5 年内每 6 个月查控一次 | 法〔2016〕373 号第 9 条 |
| 恢复执行 | 不受 2 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 法〔2016〕373 号 |
| 失信信息删除 | 网查两次无财产且无有效线索的,3 个工作日内删除 | 失信规定第 10 条第 1 款第 4 项 |
| 变更追加裁定 | 60 日内 | 法释〔2016〕21 号第 28 条 |
| 复议 | 10 日内提出,60 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 法释〔2016〕21 号第 30、31 条 |
| 特定情形救济 | 第 14 条第 2 款、第 17–21 条情形,15 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 | 法释〔2016〕21 号第 32 条 |
终本的五项条件(缺一不可)
法〔2016〕373 号第 1 条要求同时满足:
- 已发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 已发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 3 个月;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查找;妨害执行的已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已启动刑事追究。
「穷尽」的六项具体要求(第 3 条)
- 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
- 无法通过网查系统查询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
-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情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不能处置」的两种情形(第 4 条)
- 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 查封的车辆、船舶未实际扣押。
程序保障与救济
- 终本前应告知申请人并听取意见(第 5 条);
- 应制作裁定书并载明恢复执行的权利(第 6 条),裁定书应在互联网公开(第 6 条第 3 款);
- 裁定送达后 7 日内录入最高法终本案件信息库(第 12 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违法的,可提执行异议(第 7 条,援引现行民诉法第 236 条)。
终本之后:权利没消失,查封会消失
| 事项 | 规则 | 依据 |
|---|---|---|
| 恢复执行 | 发现财产即可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 法〔2016〕373 号第 9 条;民诉法解释第 519 条第 2 款 |
| 法院定期查询 | 终本后 5 年内每 6 个月网查一次并告知申请人 | 第 9 条第 2 款 |
| 紧急控制 | 发现财产、不立即控制可能被转移的,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查封、扣押、冻结 | 第 10 条 |
| 措施不消灭 | 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可申请续封续冻 | 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 款 |
| 追加后恢复 | 终本后符合法定情形可变更、追加,追加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予支持 | 第 16 条第 2 款 |
| 执转破 | 符合终本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在作出终本裁定的同时移送 | 第 11 条 |
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
恢复执行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但查封的效力会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两者不是一回事——很多人赢了「可以恢复」,却因为忘了续封,等到恢复时财产已经被别人首封。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情形表(法释〔2016〕21 号第 13–25 条)待补。但有一处现在就要记住: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等第 14 条第 2 款、第 17–21 条情形,救济途径是执行异议之诉(15 日内),不是复议。走错不是「换个门再进」——期间经过后,救济权可能彻底丧失。详见案例 01。
常见踩空点
- 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2 年时效限制——这一点常被误传成「过了 2 年就彻底没戏」。
- 变更追加的救济路径必须选对:出资类追加走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情形才走复议。
- 终本不等于措施消灭,但到期不续封就消灭。把续封日期单独记一个台账。
- 终本裁定书应在互联网公开;如果查不到,本身就是可以提异议的点。
- 新《公司法》与执行异议之诉新规都在变动期,引用前核对施行日期与现行条文。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