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拒执罪:以虚假和解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 案号 | 源素材未披露案号(「两高」2025 年 1 月 20 日拒执罪典型案例之一,发布稿未列案号) |
|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发布稿;《中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研究报告》案例 3;《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3 |
| 争点类别 | C · 拒执罪与规避执行 |
| 核验状态 | 已核对(发布稿级;案号未公开) |
事实
被执行人对另案被告享有 210 万余元到期债权。2021 年 8 月,双方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以 10 万元对价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解除对另案被告名下房产的查封,意图保住该房产以规避执行。经法院多次释法,仍拒不悔改,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怎么判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虚假和解协议被撤销,另案执行法院重新查封涉案房产。
规范依据:《刑法》第 313 条;法释〔2024〕13 号第 3 条第 1 项——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和解不是免责工具
「和解」本身是合法程序;以和解为外壳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可执行财产,把履行能力做没了,性质就变了。本案的入罪点不在「签了和解」,而在虚假与致判决无法执行。
对实务的影响
对债权人:被执行人「放弃到期债权」是可追责的典型行为。发现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移送,或依刑诉法第 210 条第 3 项、法释〔2024〕13 号第 14 条在符合条件时提起自诉。对违法处置的财产,法释〔2024〕13 号第 12 条明确可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被执行人:不要把它当成「合法的赖账设计」。法释〔2024〕13 号第 11 条规定,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履行均可依法从宽——尽早履行是更优选择,而不是继续加码处分财产。
案例的检索与引用方法见案例索引。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