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房屋被查封后未请求处分、未提供担保,损失与保全无因果关系
| 案号 | (2022)最高法民终301号 |
| 来源 | 《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9(源素材未附发布链接与入库编号) |
| 争点类别 | D · 保全错误的赔偿 |
| 核验状态 | 待核验(仅见梳理文档,未附发布来源,未在裁判文书网原始页二次核验) |
事实
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查封期间,被保全人既未请求自行处分该房屋,也未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
此后,被保全人主张因房屋被限制处分产生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01号认为:房屋被查封后,被保全人既未请求自行处分,又未提供担保解除保全,其主张的房屋被限制处分的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待核验
本页事实与要旨仅据《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9 整理。该文未附发布链接或入库编号,本页亦未在裁判文书网原始页二次核验。案号与要旨引用前,请回原文或裁判文书网核对。
对实务的影响
- 未主张处分权,即自担市场风险——被保全人本可请求自行处分或以担保置换,未主张的,难以把跌价算到申请人头上。
- 申请人阻碍处分,才需赔偿价差及利息——损失要能指向申请人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本身。
- 无因果关系不赔——即使保全最终被认定错误,损失与保全之间断链的,仍然不支持。
对被保全人:想保住损失主张,应在查封后及时书面申请自行处分(在法院监督下变卖)或提供等值担保置换,并保留申请、法院处理的完整痕迹。只等解封后再算账,往往连因果关系这一关都过不了。
对保全申请人:这条规则是双向的——若确实存在阻碍处分的行为,赔偿风险随之上升;反之,被保全人自己不作为的,不能把全部跌价损失转嫁过来。
三条规则的完整对照,见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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