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违法保全的国家赔偿:查封易变质物品未及时处理
| 案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15-4-250-001;确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确申字第7号;委赔: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2011)甘法委赔字第8号 |
| 来源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15-4-250-001,源素材未附原文链接);《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8 |
| 争点类别 | D · 保全错误的赔偿 |
| 核验状态 | 已核对 |
事实
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法院未及时处理,或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严重贬值。
被保全人就此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并由该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违法处理造成毁损、严重贬值的,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 38 条)。
程序上,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确申字第7号案件确认,再由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2011)甘法委赔字第8号作出赔偿决定。
与民诉法解释第 153 条互为印证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保存价款,必要时变卖保存价款(民诉法解释第 153 条)。未按第 153 条处置、放任贬值的,就可能落入「违法保全」。
对实务的影响
对被保全人 / 被执行人:发现查封的是生鲜、季节性商品或易变质物品,不要等到解封后再算损失。应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及时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并保留申请、法院答复、物品状态的照片与评估材料。已发生贬值的,路径是先确认违法,再走国家赔偿程序——本案的确认与委赔两段案号,就是完整样本。
对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这类物品时,要预判保管条件与贬值风险。保全的对象选错,即便申请本身有依据,后续处置不当也可能引发赔偿争议。
保全阶段的期限与解除规则见时限总表,保全程序的位置见诉中保全。
本文为程序梳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详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