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 案号 | (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17-5-203-008;下级: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执异434号、北京高院(2020)京执复164号 |
| 来源 | 搜狐·保全与执行(引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研究报告》案例 2;《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2 |
| 争点类别 | B · 终本与恢复执行 |
| 核验状态 | 已核对 |
事实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结案,终本裁定送达后作结案处理。此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理由是恢复执行距原申请执行已超过 2 年申请执行时效。
案件经北京二中院执行异议、北京高院执行复议,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审查。
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终本裁定送达后虽可作结案处理,但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消灭执行依据的执行力;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第 9 条)。被执行人关于「恢复执行超过 2 年」的异议不成立。
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 查封不过期
恢复执行的权利不受 2 年限制,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却会因期限届满而消灭,两者不是一回事。终本期间只盯着「能不能恢复」,忘了续封,恢复时可能已无财产可控。
对实务的影响
对债权人:不必因为「终本多年」放弃。发现财产即申请恢复执行(执恢字案号),同时核对查封、冻结的到期日——续封申请按期限届满 7 日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 485 条),别把续封押在恢复执行立案之后。终本后法院仍应在 5 年内每 6 个月查控一次(法〔2016〕373 号第 9 条),可以定期询问查控结果。
对被执行人:终本不是债务消灭,也不是时效抗辩的起点。「终本多年」本身不构成拒绝恢复执行的理由;有异议的,应针对终本条件是否满足、法院是否穷尽调查等具体问题,而不是套用「超过 2 年」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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