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保全错误损害赔偿:金额、对象、方式「三重不适当」
| 案号 | (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 |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梳理》案例 5 |
| 争点类别 | D · 保全错误的赔偿 |
| 核验状态 | 已核对 |
事实
原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过程中,在可以冻结销售账户的情况下,其选择查封土地使用权,并不断追加保全额度。其起诉后被认定缺乏合理性。
被保全人另行主张保全错误,要求赔偿因保全所受损失。案件涉及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与保全担保人三方的责任范围。
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
- 保全错误赔偿属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判断有无过错,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为据,还要看起诉是否合理、保全的标的额、对象、方式是否适当。
- 本案起诉缺乏合理性,且在可冻结销售账户的情况下选择查封土地使用权、不断追加保全额度,主观过错明显。
- 担保人仅在其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重不适当是叠加评价
金额(是否超标的)、对象(放着账户不冻却封地)、方式(能否活封却死封、反复追加),单独一重未必构成过错;叠在一起,申请人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只能这样保」。
对实务的影响
对保全申请人:保全不是「额度批下来就随便封」。选择对象与方式时,优先选对被执行人经营影响小、变现快的财产;确需查封土地、房产或追加额度的,把「为什么不能先冻账户」「追加的依据是什么」留成书面说明。否则一旦被认定起诉缺乏合理性,保全行为本身就会成为过错的证据。
对被保全人:主张赔偿要落在过错、损失、因果关系三件套上,而不是只说「最后没判那么多」。本案的路径是证明申请人在对象与方式上本有更温和的选择。
对担保人:担保责任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不等于与申请人连带;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一层可以单独抗辩。
与「仅以保全数额超出裁判结果主张错误」的对照,见案例 06;损失与因果关系层面的对照,见案例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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